(2017)皖1822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红子与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子,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375号原告:周红子,男,1965年9月3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玉梅,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杨滩乡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8220990141296(1-1)。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原告周红子诉被告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红子委托代理人胡玉梅、被告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红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工资1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从事木工工作,2013年9月份,被告因需要建造农庄,雇请原告为其工作,截止2014年5月,经过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木工工资合计14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了欠到原告的木工工资及被告负责人余小胜签字承诺的该建设工资在合作社经营款或处置款中优先偿还。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辨称:欠劳务工资是事实,但是现在我们没有资金去支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因需要建造农庄,雇请原告为其工作,截止2014年5月,经过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木工工资合计1400元。被告于2016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了欠原告的木工工资1400元及被告原负责人余小胜签字承诺的该建设工资在合作社经营款或处置款中优先偿还。后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特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周红子的陈述及身份证、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并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即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逾期未清偿欠款,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周红子劳务工资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语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