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0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昆山市张浦镇新塘村村民委员会与朱爱军、朱咸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张浦镇新塘村村民委员会,朱爱军,朱咸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249号原告:昆山市张浦镇新塘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0369420-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塘村。负责人:郑亮亮,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宇,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帅华,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爱军,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朱咸兵,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市张浦镇新塘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朱爱军、朱咸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昆山市张浦镇新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张浦镇新塘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昆山市张浦镇新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栋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