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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袁炀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袁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520号申请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99号。被执行人袁炀,男,汉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炀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4000元,已执行到1302.29元,还有2697.71元未执行,执行费为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阳宇航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