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梁强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强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224号罪犯梁强强,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6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天水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被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的奖励,2015年、2016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考分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强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强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符继红审判员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航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