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包国华与彭显强彭必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国华,彭显强,彭必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包国华,男性,汉族,1972年0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彭显强,男性,汉族,1989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彭必伟,女性,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执行包国华与彭显强,彭必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872元,支付执行费1052元,支付申请人69820元。经进一步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进一步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