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红梅、吴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梅,吴非,韦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吴红梅,女,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吴非,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韦彦,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吴红梅与吴非、韦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非、韦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红梅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和银行等经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非、韦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红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嘉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