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左丹娜、刘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丹娜,刘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左丹娜。被执行人:刘琼。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琼(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788号巴黎豪庭1栋1单元23层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查封期限叁年,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新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