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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行终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湖北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湖北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银娥,樊银海,刘国珍,周中明,刘汉勇,柯勇军,黄锦华,刘霞君,田在仁,方波,张玉珍,周俊,田华,郑洪雨,张德爱,黎光,程国栋,陈连军,周勇,方坤杰,饶少林,程普华,崔汉武,文善斌,郭峰,高水珍,张保林,宋汉强,朱建斌,饶玉容,张菊英,刘火祥,吴有茂,陈毕明,朱建国,蔡忠心,何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行终6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1126099-1。法定代表人卢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洪涛,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银娥,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银海,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珍,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中明,男,194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汉勇,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勇军,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锦华,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霞君,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在仁,男,194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波,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珍,女,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华,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洪雨,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爱,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光,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国栋,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连军,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勇,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坤杰,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少林,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普华,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汉武,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善斌,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峰,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水珍,女,193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林,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汉强,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斌,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玉容,女,195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菊英,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火祥,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有茂,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毕明,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公民身体号码42212919750331037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国,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忠心,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祥华,男,194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湖北省武穴市天宝北区号。诉讼代表人吴有茂、胡金术、刘火祥。共同委托代理人段滨鸿,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武穴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上诉人湖北国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公司)与宋银娥等37人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行初146-175、177-183号行政判决,分别于2017年1月24日和3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上诉人规划局局长卢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洪涛,上诉人国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被上诉人宋银娥等37人的诉讼代表人吴有茂、胡金术、刘火祥及委托代理人段滨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位于“国鼎公馆”建设项目以北的武穴市天宝街宋银娥等37户居民,因不服规划局向国鼎公司核发武规建字(西J2016)00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行为提起的诉讼,是典型的因同一行政行为所引发,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必要的共同诉讼,一审法院应依法定程序进行。但一审判决在立案登记、合并审理、诉讼代表人推选等程序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行初146-175、177-18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吕子雄审 判 员 李 军审 判 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 云书 记 员 陈 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