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479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与李月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李月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47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黄梅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亮,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林,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月淑,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诉被告李月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审 判 长 颜 盛人民陪审员 张云云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