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董海君、崔恒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君,崔恒雷,商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董海君,男性,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崔恒雷,男性,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商文霞,女性,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海君与被执行人崔恒雷、商文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崔恒雷、商文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海君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海君申请执行标的19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