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9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施广辉、张问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广辉,张问庆,张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9531号申请执行人施广辉,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张问庆,男,汉族,1947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张红艳,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施广辉申请张问庆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港民初字第1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施广辉于2017-5-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收到相关标的物,本案以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港民初字第101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春光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