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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占文请执行王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占文,王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郭占文,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隆兴昌镇。被执行人王永清,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郭占文请执行王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王永清的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