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占文请执行王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占文,王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郭占文,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隆兴昌镇。被执行人王永清,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郭占文请执行王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王永清的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