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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3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范广军与季晓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广军,季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广军,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孝东,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季晓东,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广军与被执行人季晓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广军以被执行人季晓东出具分期付款承诺书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季晓东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范广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82执3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家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