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3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范广军与季晓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广军,季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广军,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孝东,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季晓东,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广军与被执行人季晓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广军以被执行人季晓东出具分期付款承诺书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季晓东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范广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82执3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家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