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执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65苏州国信集团旺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卓优嘉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465-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国信集团旺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1号。被执行人上海卓优嘉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海伦路160号1幢A316室,组织机构代码67626629-8。被执行人上海市虹口区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13313736-9。苏州国信集团旺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卓优嘉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国信集团旺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63518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等材料,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提示书、提供财产线索表等材料,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市国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人苏州国信集团旺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位于上海市物华路58号601至608室房屋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案外人上海晶通化轻发展有限公司就该不动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后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上海晶通化轻发展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暂不宜对抵押资产进行处置,故申请人苏州国信集团旺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执行申请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债权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苏中商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边敬业执行员 张 新执行员 蒋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