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玉珠与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玉珠,王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宁玉珠,女,1958年5月2日生,满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德胜,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生,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宁玉珠与被执行人王德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6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2016年5月20日前偿还利息5000元;2、案件受理费539元;3、执行费5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王德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68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明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