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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国伟与红星浴池、李树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伟,红星浴池,李树森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899号原告:周国伟,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红星浴池。法定代表人:李树森。被告:李树森,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伟与被告红星浴池、被告李树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周国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伟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