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国伟与红星浴池、李树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伟,红星浴池,李树森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899号原告:周国伟,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红星浴池。法定代表人:李树森。被告:李树森,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伟与被告红星浴池、被告李树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周国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伟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