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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邢台恒润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李英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恒润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李英五,李耀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恒润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王辰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英五,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耀礼,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恒润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英五、李耀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耀礼名下房产,因该房产属经济适用房,现无法处置。经过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程徳志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西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