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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卓永前与唐传权、黄茂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永前,唐传权,黄茂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卓永前,男,汉族,1943年5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唐传权,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黄茂翠,女,汉族,1964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永前与被执行人唐传权、黄茂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龙政审 判 员  吴世文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大胜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