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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武秀敏、杨安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武秀敏,杨安军,耿连顺,孙成国,朱娟,南京王者天下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多奇,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兵,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秀敏,女,汉族,1978年10月30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杨安军,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耿连顺,男,汉族,1977年1月2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孙成国,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朱娟,女,汉族,1977年5月10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南京王者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27号2802室。法定代表人:孙成国。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武秀敏、杨安军、耿连顺、孙成国、朱娟、南京王者天下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17355.7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首轮查封被执行人孙成国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冯路XXX室、浦口区大桥北路XXX室、XXX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18年7月7日。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安军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XXXX室不动产。现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868311.7元及罚息、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成国所有的位于浦口区大桥北路XXXX室不动产的查封,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顺光审判员  沈 烈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