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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祖刚、胡顺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刚,胡顺萍,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徐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张祖刚,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胡顺萍,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胡家林村。组织机构代码:66572849-3。诉讼代表人:胡顺萍,经理。被执行人:徐从义,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祖刚与胡顺萍、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祖刚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延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