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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尚天成、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天成,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86号申请人:尚天成,男,汉族,1930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委托代理人:尚银平,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被申请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中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趁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尚天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资金23.6万元或查封相应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3207051900346629927,责任限额为236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同等财产或银行存款23600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尚天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