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洁申请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洁,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洁,女,傣族,1986年生,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李韦娜,女,汉族,1965年生,住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号。法定代表人鲁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林,云南盛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号。法定代表人鲁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林,云南盛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鲁汉明,男,汉族,1957年生,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周永林,云南盛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洁与被执行人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临中民初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腾达房地字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汉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洁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偿还借款2000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年利率24%的借款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鲁汉���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法定还款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公布。执行中查明,本院审判部门已对被执行人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临翔区“文林秋苑”工程项目((套在建商品房进行保全查封。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均已设定抵押及被司法机关查封,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注册登记情况。现因被执行人企业属于资不抵债企业,涉及社会群体利益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查封保全房产因被执行人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林秋苑”工程项目尚未全部完工,工程项目未结算验收合格及交付流通使用,仍属在建工程,保全查封房产暂时难以价值评估。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认可同意,并经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执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法院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何云生执行员 杨银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