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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38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项本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387号之四移送人: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项本兰,女,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项本兰等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项本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本兰交纳罚金,但被执行人项本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项本兰的银行存款贰仟柒佰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