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广龙与被执行人王铁成、赵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龙,王铁成,赵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王广龙,男。被执行人:王铁成,男。被执行人:赵志君,男。申请执行人王广龙与被执行人王铁成、赵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莲民初字第0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31317.3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6月27日,王广龙与王铁成、赵志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执行抵销王铁成、赵志君于2017年8月27日再向王广龙支付18150.2元。王广龙向本院申请撤销终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