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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西山与包苏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山,包苏日嘎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1533号原告西山.被告包苏日嘎拉。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山诉被告包苏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小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