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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胡灿甫、范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灿甫,范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灿甫,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限芙、贺远(实习),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学华,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丽君,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胡灿甫因与被上诉人范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灿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灿甫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胡灿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信宏敏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娄潇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