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吉强、杨小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吉强,杨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685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猛,男,汉族,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白吉强,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杨小梅,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白吉强妻子。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吉强、杨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白吉强、杨小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吉强、杨小梅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3162元,由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