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姚伟与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007号原告:姚伟,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心蕴,巨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温泉路与黄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经理。原告姚伟与被告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姚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47元,减半收取计19523.5元,由姚伟负担。审判员 李随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祥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