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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姚伟与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007号原告:姚伟,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心蕴,巨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温泉路与黄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经理。原告姚伟与被告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姚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47元,减半收取计19523.5元,由姚伟负担。审判员  李随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祥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