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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1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北京亿城佳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马小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亿城佳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马小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11691号原告:北京亿城佳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1号328室。法定代表人:刘长青,经理。被告:马小华,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北京亿城佳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城佳居公司)与被告马小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城佳居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刘长青,被告马小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亿城佳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马小华支付水费4538元;2、违约金9000元;3、赔偿因不合理使用地板、床、沙发及太阳能热水器造成损失共计13000元;4、诉讼费由马小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日,我公司受房屋所有人王某委托,与马小华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602号(楼下)出租给马小华使用,租赁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4500元,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半年。马小华的两笔房租迟延支付,属于违约行为。合同到期后,房东验收房屋时发现楼下价值8000元的地板严重烧毁,明显被浸泡过,床、沙发损坏。价值5000元的太阳能热水器因不合理使用导致报废。现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马小华辩称,我入住的时候,亿城佳居公司并未告知我房屋内的物品是好是坏,也没有告诉我热水器是好是坏,我也没有查看就签署了合同。我承租的房屋是复式结构,我承租的是楼下,只住了两个人,楼上住了十多个人,水费要求我承担一半不合理。我是8月份入住,此前承租房屋就存在欠缴水费情况,我将此前水费垫付,应当予以扣除。现不同意亿城佳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日,亿城佳居公司(合同中标明为租赁委托人)与马小华(承租人、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另列明出租人、甲方为王某(郑某代),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602楼下(以下简称602号楼下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居住人数为2人,最多不超过4人;房屋租赁自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租金标准为4500元每月,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六,各期租金支付日期为2015年8月1日、2015年10月1日、2016年1月1日、2016年7月1日;押金45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租赁期内水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确定的承租之日起,将符合正常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家电)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当仔细检验屋内所有使用物品,验收无误后签署《房屋交割清单》;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2、乙方如过期交纳房屋租金未超过叁天的,则按每日按壹佰元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乙方不支付滞纳金,甲方从押金中扣除;3、乙方欠缴各项费用达200元以上的;6、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乙方因使用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责任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家电)的损坏、水灾、火灾及第三方损失,乙方负责维修和赔偿。合同附件一房屋交割清单标明,双人床2张、沙发1组。合同签订后,亿城佳居将602号楼下房屋交付马小华使用,马小华支付亿城佳居公司押金4500元。后合同履行期满,亿城佳居公司员工、马小华委托人员与房东王某于2017年1月31日共同进行房屋交接,王某曾提出结算水费、热水器损坏等问题,双方未就水费进行核算。马小华委托人员于当日将房屋钥匙交还王某。庭审中,亿城佳居公司要求马小华赔偿物品损失,陈述收房时部分地板存在烧伤痕迹,部分地板被水泡过,要求马小华赔偿地板损失6000元;沙发因太脏导致报废,要求赔偿1000元;床头床体分开,要求赔偿1000元;太阳能热水器屋顶外水管爆裂,要求赔偿5000元。对此,马小华表示其在承租时地板就存在烧伤、被泡痕迹,交还房屋时沙发并未损坏,床并未损坏,热水器并非其不合理使用造成损坏。为此,亿城佳居公司申请房东王某出庭接受质询,王某表示602号房屋楼下地板于2005年安装,热水器于2013年前后安装,王某其他陈述与亿城佳居公司相同。亿城佳居公司另提交视频一段,显示屋内地板存在烧伤,起鼓,未显示出沙发、床损坏的事实。另经询问,双方当事人认可在马小华承租期间,太阳能热水器屋顶水管爆裂,马小华否认系其不当使用造成。亿城佳居公司主张马小华迟延交纳租金,应于2016年1月1日及2016年7月1日交纳租金,实际于2016年1月11日、2016年7月6日才支付,应属合同违约。马小华则以亿城佳居公司未通知交纳抗辩,并抗辩亿城佳居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同意按照每日5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亿城佳居公司要求马小华与楼上住户各负担一半水费4538元,马小华则抗辩其居住人数较少,对金额提出异议。亿城佳居公司认可马小华曾垫付其入住前房屋水费401.41元,并同意扣除。马小华则主张还应扣除垫付水费341.59元,并为此提交发票两张,但发票中未显示该笔款项支付期间。亿城佳居公司另以马小华存在拖欠水费、拒不赔偿房屋损毁为由,要求马小华支付违约金。另查,亿城佳居公司将602号房屋楼上出租予案外人杨某使用,并约定楼上可居住8人,最多不超过10人。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水费凭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确认缔约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依据。本案中,亿城佳居公司与马小华基于承租租赁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可知,《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均在亿城佳居公司与马小华之间履行,未涉及房主,房主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为亿城佳居公司,承租方为马小华。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依据合同约定,亿城佳居公司负有向马小华交付房屋之义务,马小华负有按时支付各项费用、合理使用房屋内设施物品之义务。实际履行中,马小华认可交还房屋时地板存在烧伤及泡水情况、热水器屋顶玻璃管爆裂,亿城佳居公司无需就此举证。双方签署合同附件并未标注收房时存在设备损坏情况,应视为马小华认可收房时房屋各设施设备状态良好,本院对马小华陈述收房时即存在部分地板烫伤、被泡的抗辩不予采信。亿城佳居公司未就其主张的沙发、床损坏的事实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热水器损坏处位于屋外屋顶处,亿城佳居公司未证实屋外水管爆裂系因马小华不当使用造成,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马小华存在不合理使用造成地板烧伤及被泡,应对此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本院结合涉案房屋装修时间、损伤情况等因素予以酌定。针对水费争议一节,亿城佳居公司要求马小华与楼上住户各负担一半水费,但未述明合同依据。现602号房屋楼上住户明显多于马小华承租房屋内住户,马小华抗辩存在合理性,针对水费金额,本院结合住户人数情况予以酌定。亿城佳居公司同意在水费中扣除401.41元,本院不持异议。马小华提交的发票未显示缴费期间,本院对其主张垫付341.59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合同履行过程中,马小华认可存在逾期支付租金之行为并同意支付一定违约金,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马小华未及时对房屋内物品损坏进行赔偿,应属合同违约,但考虑马小华仅因赔偿范围及金额未达成一致而未予赔偿,并非明显恶意,亿城佳居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本院予以酌减。马小华主张的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亿城佳居公司于收房时并未提出具体欠缴水费金额,现其以此主张马小华违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亿城佳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水费2624元、违约金4500元,赔偿北京亿城佳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板损失2000元,上述费用扣除马小华支付的押金4500元后,马小华共计支付金额为4624元;二、驳回北京亿城佳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由马小华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亿城佳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06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雪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鸣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