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忠山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忠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663号罪犯黄忠山,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以黄忠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2011年7月5日送广东省深圳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5月28日调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13年7月17日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6月8日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港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忠山自2015年6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94.5分。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贵检(贵监)减意【2017】88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报请对罪犯黄忠山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忠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忠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