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叶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叶光良,衢州市中泰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6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被执行人叶光良、衢州市中泰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光良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3181694.51。本院于2016年09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叶光良、衢州市中泰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02执2633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翔备注:1、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对应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属于第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情形的,引用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属于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情形的,引用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属于第十七条第六、七、八、九、十三项情形的,引用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2、属于第十七条第十、十一、十二项情形的,无需制作终结执行裁定书。3、终结执行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4、终结执行裁定书落款为合议庭。司法改革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分权后如有变动,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