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张永珍与张守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珍,张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珍。被执行人:张守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守华银行存款30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希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