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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张永珍与张守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珍,张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珍。被执行人:张守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守华银行存款30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希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