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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詹惠铃、谢松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詹惠铃,谢松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新坐标大厦第2幢1层至3层。负责人:郭秋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詹惠铃,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籍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谢松梅,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籍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詹惠铃、谢松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8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詹惠铃、谢松梅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詹惠铃、谢松梅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詹惠铃、谢松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互联网金融,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因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依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2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