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869号原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斌升街28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黄福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武,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瑶,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759号。法定代表人:刘友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以“另案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以“另案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2元,减半收取3416元,由原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