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邢台市天工制钉有限公司、邢台晟泰玻璃百叶窗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天工制钉有限公司,邢台晟泰玻璃百叶窗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天工制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田庄工业区南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78083785-5。法定代表人:薛运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台晟泰玻璃百叶窗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田庄村,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501000006015。法定代表人:赵先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天工制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晟泰玻璃百叶窗加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西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