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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00号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慧芳,女,汉族,1957年4月23日出生,现住枣强县大营镇大营村***号,身份证号:1311211957********。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2017年3月31日将李慧芳名下枣强信用社东环信用社账户18×××24存款冻结13308.5元,已冻结13308.5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