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翠华与浙江杭胜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华,浙江杭胜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760号原告:王翠华,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毛国芳,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浙江杭胜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安吉临港经济园区港航大道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760418N。法定代表人:蒋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华与被告浙江杭胜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一、准许原告王翠华撤回对被告浙江杭胜锅炉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王翠华负担。审判员 陶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科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