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新明与王艳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明,王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朱新明,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被执行人王艳明,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生,住双辽市郑家屯街。本院在执行朱新明与王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李国斌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