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某与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史某,男,1962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史某甲,女,1961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史某乙,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史某丙,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史某与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杜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