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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汝科、李乃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汝科,李乃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何汝科,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乃留,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汝科与被执行人李乃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汝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清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