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雷官长与郑孝桥、张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官长,郑孝桥,张春金,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121号原告:雷官长,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明,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孝桥,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张春金,女,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郑彬,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雷官长与被告郑孝桥、张春金、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雷官长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官长以与被告郑孝桥、张春金、郑彬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官长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雷官长负担。审 判 员 范庆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 吉代理书记员 钟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