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平县根柱种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根柱种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7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康广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西平县根柱种子店,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关于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平县根柱种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民初8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西平县根柱种子店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平县根柱种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凤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