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孔小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3刑初36号公诉机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小兵,粗识字,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4日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小兵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小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孔小兵在从兰州市××区吸毒人员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84克。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孔小兵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在兰州市××门吸毒人员马某1贩卖毒品海洛因0.288克。被告人孔小兵二次贩卖毒品均被抓获。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孔小兵供述、证人唐某、马某1、马某2、白某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意见书、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毒品检验报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孔小兵贩卖国家明令禁止的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孔小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孔小兵在兰州市××区处以600元的价格向天祝县吸毒人员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84克,被告人孔小兵被抓捕时逃离途中被抓获,从被告人孔小兵处扣押现金5850元及破损的注射器一个。其中600元是给吸毒人员唐某贩卖海洛因的非法所得。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孔小兵在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红古区上窑清真寺门口给青海省在兰州市××县吸毒人员马某1贩卖毒品海洛因0.2888克,被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孔小兵处扣押现金243.5元,白色OPPO手机一部等物品。另查明,被告人孔小兵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个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由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天祝县公安局根据情报获知,2016年8月22日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籍人孔小兵要在兰州市××镇向天祝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当日,侦查人员前往兰州市窑街镇守候,13时许将孔小兵抓获,在现场提取14包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8月23日立案侦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被告人孔小兵贩卖毒品一案,认为该案属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管辖,遂将该案移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并随案移送了现金243.5元、白色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孔小兵、李生海的身份证各一张。2.被告人孔小兵供述证实别人叫其”兵兵”。2016年8月22日,其和阿不都去海石湾取冰毒,没有取上,接到一个自称是天祝煤矿的男子的电话说”取些东西”,意思是买海洛因,其让他到主卜村。其和阿不都租车到窑街镇主卜村,公路边站着那个男子,他以前买过海洛因,其在窑街镇上见过。下车后,给了出租车司机100元车费,出租车走了,车是阿不都租的。其把那个男子的600元钱收了,阿不都给他毒品海洛因,具体多少不知道。阿不都身上的海洛因是在窑街镇买的。出租车刚走,阿不都说”那辆车被截下了,赶紧跑。”其跑到���片荒地时被抓住了,阿不都到哪儿去了不知道。从其裤兜里掏出的2.5m1注射器是其用来注射毒品的。抓捕其时在逃跑的路上丢弃的小包包都是毒品海洛因,具体多少包海洛因不知道。2016年12月7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民和手机为187XXXX****的男子给其打电话说他在上窑清真寺附近,其从家里拿了一包300元的毒品海洛因卖给他。其用手机号码为136XXXX****,是用李生海的身份办理的。12月7日下午,那个人又打电话说他在上窑清真寺的巷道,要买200元的毒品,其从家里拿了200元的毒品在老地方给他贩卖时被抓住了。其吸食毒品的钱是从别人处买的海洛因分成两份,一份自己吸食,另一份掺和些药卖给别人。当天,阿不都卖给天祝戴眼镜男子的毒品没有掺药。其经常和阿不都一起贩卖毒品海洛因,其有毒品其出,阿不都有毒品阿不都出,买毒品的人都不认识。3.证人唐某证言证实其绰号叫唐卜拉。2016年8月22日在窑街镇主儿桥往南1000米处等”兵兵”,”兵兵”与一个下巴留着白胡老汉乘坐一辆黑色大众轿车行驶到其跟前停下,其把准备好的600元钱交给”兵兵”,”兵兵”说到路对面给其取东西,走过去兵兵手插进屁股兜里准备给其掏海洛因包包子时,其看见一辆越野车过来挡住了”兵兵”乘坐的车,下车的民警将司机按到在地上,还有一辆车开过来了,”兵兵”和老汉从公路西侧的护栏跳下去了。”兵兵”叫什么名字不知道,和他今天一起来的老汉不认识。其先后从”兵兵”处购买过海洛因三次,第一次是五六年前,买了100元钱的海洛因:第二次是2016年8月18日其��李某去,李某买了1300元的海洛因;第三次是2016年8月20日其一个人到”兵兵”家买了600元的海洛因。4.证人马某1证言2016年12月7日,其在红古区窑街镇上窑清真寺门口瞎子”兵兵”处购买了300元的毒品吸食了。2016年12月8日,联系瞎子”兵兵”在红古区窑街镇上窑清真寺门前巷道里买毒品,”兵兵”拿来200元的毒品交易时被抓住了。瞎子”兵兵”的手机号码是136XXXX****,其手机号码是187XXXX****。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叫唐某为唐卜拉。2016年8月18日,唐某租乘其驾驶的××县铁合金厂时下车打钱,对一个”老王”打电话说钱打上了。后一直往窑街方向走,在路边写有”24”路碑的地方捡到一个”黑兰州”烟盒。回到炭山岭后,唐某从”黑兰州”烟盒内取出一个塑料包裹,塑料包裹里是海洛因,唐某分装了很多小纸包,其买了200元的海洛因,三个小小纸,其分六次吸食。回来后,唐某告诉其他买了一个半包包,也就是一克半海洛因,花了1300元。6.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其是出租车司机,我驾驶的是大众帕萨特轿车,车牌号×××。2016年8月22日,一个身高185CM,年龄在50岁左右,下巴有白胡子的人雇其的车去海石湾。他坐在后排座位上,到了大通河沿西面的路不到一公里处又拉了一个路边撒尿的男子,这个男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快到花庄时副驾驶的男子接到一个电话给说回去,其驾驶车辆往回走。副驾驶的男子又接到一个电话,他在电话中对对方说在主儿路距离桥1000米的��方等他。到了地方,其见到一个带眼镜,穿着黄色夹克的男子在路边站着,副驾驶的男子让其靠边停车,其停下车,副驾驶的人给其一张100元车费,其刚走了几米,被一辆白色越野车堵在车前,下来两个人把我控制住了。那两个人和路边站着的人跑开了。其觉着这两个人是贩毒的,副驾驶的人脸色很差,是吸食毒品的。7.证人白某证言证实其经名叫吾买勒,2106年8月22日中午,其毒瘾发作,给孔小兵打电话买海洛因,孔小兵在窑街主卜村,其租车到窑街主卜桥的海岗路路边找见孔小兵,钱不够,孔小兵让其陪他去趟海石湾取冰毒,没有取上。孔小兵接到买海洛因的电话,就往窑街走,他在电话中说到主儿桥距离1000米地方等他,到了地方,路边站着一个穿黄色夹克衫,戴着一副眼镜的男子,孔小兵让司机停车,下车后孔小兵给司机给了100元车���。穿黄色夹克衫的人从衬衣兜里掏出一沓面值100元的钱给了孔小兵,孔小兵数了一下是60O元。到路对面孔小兵准备给那个男子从裤兜里掏海洛因时,突然从路上下来了一辆越野车堵在出租车前面,车上下来的人控制住司机,其与就孔小兵跑开了。当天其跟孔小兵去海石湾是因为买海洛因的钱不够,跟着他跑一趟他可以免去其不够的钱。其和孔小兵没有其他关系,其没有钱的时候孔小兵能便宜给海洛因吸食。其经常在孔小兵处购买海洛因,具体次数忘记了。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孔小兵进行毒品交易的现场位于兰州市××区西侧的一片树园,沿被告人孔小兵逃跑路线提取14包塑料小包,内装白色粉末。9.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1)在被告人孔小兵逃跑路线提取5850元现金(面值100元的58张,面值50元的一张)。其中600元是吸毒人员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的毒资,600元随案移送。(2)对提取14包塑料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物品予以扣押;从被告人孔小兵处扣押现金5850元及破损的注射器一个;(3)从被告人孔小兵处扣押疑似海洛因物品一袋、现金243.5元、白色OPPO手机一部、玉石项链一个、玉石吊坠一个、钥匙一串、被告人孔小兵、李生海的身份证各一张。现金243.5元随案移送。(4)玉石项链一个、玉石吊坠一个、钥匙一串发还被告人孔小兵。10.辨认笔录及照片(1)证人马某2对不同男性的12张照片辨��后,确认编号9号照片的唐某就是穿着黄色夹克,带眼镜的男子。(2)被告人孔小兵对不同男性的12张照片辨认后,确认编号11号照片的唐某就是在其处购买海洛因的自称是天祝煤矿的男子。(3)证人马某2对不同男性的12张照片辨认后,确认编号7号照片的孔小兵就是在海岗公路窑街镇主卜桥向南一公里处收取穿着黄色夹克,带眼镜男子钱的男子。(4)证人唐某对不同男性的12张照片辨认后,确认编号5号照片的孔小兵就是在海岗公路窑街镇主卜桥向南一公里处给其贩卖海洛因,叫”兵兵”的男子。(5)被告人孔小兵对不同男性的12张照片辨认后,确认编号9号照片的人就是阿不都。(6)证人李某对不同男性的10张照片辨认后,确��编号10号照片上的孔小兵就是向其贩卖海洛因的男子。(7)证人马某2对不同男性的12张照片辨认后,确认编号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租其出租车的回族男子。(8)被告人孔小兵对不同男性的12张照片辨认后,确认编号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吸毒人员马某1。(9)证人马某1对不同男性的15张照片辨认后,确认编号9号照片上的孔小兵就是给其贩卖毒品的人,外号叫”兵兵”。11.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8月22日,将正在在海岗公路窑街镇主卜桥向南一公里处贩卖海洛因的被告人孔小兵抓获后,沿被告人孔小兵逃跑路线提取14包塑料小包,内装白色粉末,分装编号1-5的完好物证袋展示给被告人孔小兵看,经被告人孔小兵确认物证袋完好未拆封���分别放入经鉴定合格的电子计量器称量,1-5号物证袋可疑物毛重分别为0.152克、0.152克、0.132克、0.141克、1.467克、总计毛重2.044克。12.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公(司)鉴(理)字[2016]270号物证鉴定意见书、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青)公(刑)鉴(理化)字[2016]1260毒品检验报告证实:(1)送检的1-14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84克;(2)送检的透明塑料包装的白色粉末1包,净重0.2888克,检出海洛因成份。13.提取笔录及照片、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成瘾诊断证明、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证实2016年12月8日提取证人马某1的尿液检测,经检测吗啡类结���呈阳性,被告人孔小兵、证人白某、马某2的尿液检测呈阳性。证人马某1吸食海洛因成瘾严重。14.手机号码为136XXXX****的户主信息及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8日的通话记证实证人马某1于2016年12月3日至8日多次与被告人孔小兵电话联系。被告人孔小兵持有的手机号码为136XXXX****的客户名为李生海。15.抓捕经过天祝县公安局根据情报获知,2016年8月22日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籍人孔小兵要在兰州市××镇向天祝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当日,侦查人员前往兰州市窑街镇守候,13时许将孔小兵抓获,在现场提取14包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从孔小兵身上扣押注射器一支,现金人民币5850元。16.甘肃集成司法鉴定所甘肃集成司法鉴定所【2015】甘集天司鉴字第A3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孔小兵中患有:(1)双眼视N萎缩;(2)视网膜病变;(3)右颞部有一4×3.0c㎡之颅骨缺失,右上肢肌肉轻度萎缩,肌力Ⅲ级,右下肢肌肉轻度萎缩,肌力Ⅲ级。孔小兵所患病情是适宜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被告人孔小兵残疾等级三级。17.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孔小兵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个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金4000元。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孔小兵的刑事责任年龄及户籍所在地的事实。19.白色OPPO手机一部、破损的注射器一个。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小兵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小兵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孔小兵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孔小兵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小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9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赃款843.5元,予以没收;三、作案工具白色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永宏人民陪审员 蒲 忠人民陪���员何忠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爰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