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圣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4刑初55号公诉机关松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圣木,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于松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松溪县,住。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圣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圣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刘圣木酒后驾驶闽H×××××号摩托车从其居住处外出,途经松源街道世纪华隆大酒店门口路段时摔倒并刮擦杨某停在路边的小车。经鉴定,被告人刘圣木驾车时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79.6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7年4月8日,经松溪县交警大队调解,被告人刘圣木赔偿杨某因小车被刮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松溪县司法局经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刘圣木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适宜实施社区矫正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圣木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杨某的证言,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现场平面图、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笔录,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圣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圣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圣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方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成雪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