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4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宝莲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普泰齐安汽车技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宝莲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普泰齐安汽车技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4720-1号原告郑州宝莲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西冬青西街南。法定代表人颜丽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歌,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泰齐安汽车技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7层709号。法定代表人梅琳达·卡瓦那。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宝莲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泰齐安汽车技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宝莲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3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原告郑州宝莲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青审 判 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许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新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