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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云南福猪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五华区东涛快餐店、王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福猪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东涛快餐店,王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福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彼岸小区一期11幢1楼商铺8号。法定代表人:钱峰。委托代理人:周群,身份证号:511112196909154845,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东涛快餐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万忠街耳巷2-3号一楼2-3-4号。经营者:王东涛。被执行人:王东涛,住山东省曲阜市王庄乡郭堂东村东3胡同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福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东涛快餐店、王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10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