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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8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小林、峰子,男,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2月28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晓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乔海勤、人民陪审员邢小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受杨俊红邀请陪被害人刘某等人在丹江口市大坝二路川娃子餐厅吃饭。席间双方因劝酒发生冲突,冲突中李某持木椅将刘某左臂尺骨砸伤。经丹江口市思源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刘某左尺骨骨折损伤属于轻伤贰级。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向丹江口市公安局投案。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李某经与被害人刘某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整(赔偿款已兑现)。被害人刘某书面表示对被告人李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雷某、杨某等人的证言、丹江口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丹江口市思源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户籍证明以及相关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他人产生矛盾纠纷后,不能冷静、理智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贰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因受伤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乔海勤人民陪审员  邢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逸尘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