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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南洋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柯会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南洋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柯会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008号原告:武汉市南洋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舵落口村铁路边。法定代表人:徐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婵娟,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会兵,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梅占春,系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市南洋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柯会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南洋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南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南洋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由武汉市南洋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