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高店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杨XX有购买被盗窃摩托车的嫌疑,后被告人杨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交其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购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2013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杨XX到桐柏县安棚街买床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两千元从一陌生人手中购买一辆成色较新的建设雅马哈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4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段某的询问笔录,证人杨某的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及失物照片,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人资质证明、告知鉴定结论笔录,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所购的摩托车系赃物,仍以低价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被告人及时退缴所购赃物,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成星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