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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世华、狄德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华,狄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华,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狄德金,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王世华与狄德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被执行人狄德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狄德金纳入执行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狄德金电话中表示在2017年9月支付4000元,2018年3月支付余下4000元。申请当事人同意狄德金的方案。申请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0528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斌审判员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 东 来自: